貴州省林業(yè)局原一級巡視員張富杰受賄、洗錢案一審宣判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06年至2023年,被告人張富杰利用擔任平壩縣委副書記、代理縣長,平壩縣委書記、縣長,安順市政府黨組成員、副市長,貴州貴安新區(qū)黨工委委員、管委會副主任,貴州省林業(yè)局黨組成員、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、工程款撥付、煤礦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11萬余元。2019年6月,張富杰為掩飾、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,將受賄款100萬元以虛構借貸關系的方式轉移至他人賬戶。
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富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洗錢罪,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張富杰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構成自首,認罪認罰,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犯受賄罪減輕處罰,犯洗錢罪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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